【优秀资源下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研究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 摘要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相比,在简化交易手续,促进融资上“得天独厚”。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先后确立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我国在《担保法》中也引进了最高额抵押权。但是,相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因囿于原则而难以满足实践需要。故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制度价值与法律特征入手,厘清制度建构所涉及的基础理论。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 ,事先预定一最高限额 ,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脱胎于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备如下特殊性:从属性上相对缓和;所担保的债权相对不特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须明确最高限额。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得最高额抵押权在提供持续信用担保,加大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上优势明显,但恰如硬币的两面,最高额抵押权也有先 天的缺陷。 第二部分关注最高额抵押权的核心 ——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首先,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效力,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基础法律关系)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关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一般限制主义主张的对最高额抵押权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类型进行“一定范围”的适度控制整合了无限制主义与严格限制主义的优点,又有效克服其不足。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范围,在时间与数量上所能到达的程度关系到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其次,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要发生效力,需要遵守严格的变更程序,包 括决算期的推迟,债权范围的变更,最高限额的变更是否都以利害相关人的承诺为前提条件;最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涉及主合同债权的转让,基础法律关系的转让与最高额抵押权本身的转让,因所涉对象的不同,转让的条件与效力也不同。 第三部分讨论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不特定债权,需要先行特定所担保的连续债权。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当事人得以实现债权特定化。但债权确定不等于债权实现,为避免因不及时实现债权而出现的抵押权人独占较大价值的抵押物,影响 抵押物 剩余价值的发挥,减额请求权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消 灭请求权成为补缺的必然选择。 第四部分提出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第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充;第二,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要宽松有度;第三,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统一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应当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五,允许最高额抵押权的 全部转让、分割转让、部分转让、共有份转让 ;第六,最高额抵押确定的事由应当给予必要的细化;第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赋予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弥补制度的不足,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特征;效力;确定;建议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to of as a to as to in s “ as a it’s to in up to on of of of in to to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