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3篇
2021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3篇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严格落实中共中央2019年1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摸清全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于年底前全面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建档立库工作。二、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发证工作情况,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杜绝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开展集体土地发证的自然村补充调查登记发证。按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和标准,一是补充完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房屋登记档案中缺失的资料,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对部分未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二是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但未进行房屋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开展房屋产权补充调查测量,直接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三是为适应今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需要,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测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近两年拟实施增减挂项目的自然村,不再进行补充调查登记发证。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未开展集体土地发证的部分自然村的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对近两年拟实施增减挂项目的自然村等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后,再进行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对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未开展调查发证的自然村,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列入拆旧区,近两年未有实施计划的自然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房地一体调查测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三新建农村社区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对已经批准,因实施增减挂、旧村改造等项目新建的农村社区进行房地一体调查测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四建设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中旬起至6月底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抽调调查工作人员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做好准备工作。二推进实施阶段7月初至10月底。同时开展外业调查和内业建库工作。以县聘专业调查队伍为主体,在乡、村、组干部配合下,完成各村居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同时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三总结完善阶段11月上旬-12月下旬。接受省、市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核验,对登记数据进行汇交。对通过验收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乡登记工作的推进情况、督促考核登记工作进度和质量等组织实施工作。二加快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宣传车、大喇叭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发动群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三保障成果质量。工作专班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理,对村级联络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并对调查发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调查数据成果全面、详实,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集中研究和上报请示予以解决。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XX19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XX年基本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二、工作任务一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1.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补充房屋调查。2.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3.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4.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于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保证登记结果合法有效。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职能部门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通使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